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什么情况下可以得到法律援助?

1998-06-27 来源:光明日报 郑小兵 陈建军 我有话说

最近,常听说某某地方又成立了一个法律援助机构,听别人说,法律援助就是专门为了经济困难的人提供法律援助。请问,公民在什么情况下才可以得到法律援助?

读者陈伟

陈伟读者:

所谓法律援助,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协调下,律师、公证员等法律服务人员和法院对需要专业法律帮助,而又无力承担诉讼费用和支付律师、公证费用的人,以及对特殊案件的当事人,予以减免、缓收费用和提供法律服务,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制度。

对法律援助,我国《民事诉讼法》和《律师法》等法律作了原则规定,《刑事诉讼法》则对法律援助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。此外,为了使法律援助有可操作性,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又分别作了具体规定。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《收费办法》规定:追索赡养费等案件,原告可不预交案件受理费。司法部颁布的《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》的规定,法律援助的对象是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,具体包括:(1)确有经济困难,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,并且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帮助的我国公民;(2)盲、聋、哑和未成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,以及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,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,其他残疾人、老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;《刑事诉讼法》第34条还规定: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,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,可以获得法律援助。(3)刑事案件中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,人民法院指定律师辩护的,可以获得法律援助。该《通知》还具体规定了法律援助的范围包括:刑事案件;请求给付赡养费、扶养费、抚育费的法律事项;除责任事故外因公受伤请求赔偿的法律事项;盲、聋、哑和其他残疾人、未成年人、老年人追索侵权赔偿的法律事项;请求国家赔偿的诉讼案件;请求发给抚恤金、救济金的法律事项;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法律事项,如自然人为原告的行政诉讼案件,有特殊困难的妇女的离婚案件等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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